信息分类: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6-08-13
文  号: 芜自然资规函〔2026〕85号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08-14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耕地保护监督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991690
名  称: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完善我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相关举措》的通知
来源: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完善我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相关举措》的通知

芜自然资规函〔2026〕85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优化完善我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相关举措》已经2026年7月30日市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优化完善我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相关举措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办发〔2024〕13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及《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24〕22号)等文件精神,积极适应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改革要求,构建“责任明晰、保障有力、方式多元、监管有效”的耕地占补平衡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制度,提出如下举措。

一、规范补充耕地任务管理,明确指标来源

(一)完善计划制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对下一年度非农建设及其他各类占用耕地需求进行分析测算,并结合辖区补充耕地潜力,拟定各县市区年度补充耕地计划,确保全市年度各类占用耕地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二)强化调度推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定期指导、调度各县市区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实施进展情况;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定期指导、调度各县市区年度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等进展情况。补充耕地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的重要内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县市区目标任务落实情况严格考核结果运用。

(三)明确验收主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分别对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按规定程序完成指标入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定补充耕地数量(含面积、地类、位置等),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移交补充耕地资料,日常移交原则上每三个月一次,年度集中移交原则上一年一次,应包含日常移交未覆盖的县域所有补充耕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评定补充耕地质量(含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日常移交的补充耕地,原则上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鉴定并反馈意见,对年度移交的补充耕地,原则上应当在移交资料完整性审核通过后3个月内完成质量鉴定并反馈意见。初鉴合格后,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逐级报市级鉴定、省级抽核。

二、健全指标统筹调配机制,明确使用原则

(四)压实主体责任。坚持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原则,优先使用县域内补充耕地指标。

1.县级非农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占用耕地需求,由所在县市区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和指标保障;

2.市级非农建设项目(含市级经营性用地收储项目),原则上由所涉县市区负责落实占补平衡责任和指标,跨县市区的市级非农建设项目,可按照用地面积分别由所涉县市区负责落实占补平衡责任和指标;市级经营性用地收储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相关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纳入收储成本由市、县两级各自承担;

3.省级以上非农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相关费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市政府要求负责具体开展指标周转或统筹调剂等工作,各县市区配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

以各行政区为单位设立县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其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形成的指标或者购买的指标,统一纳入鸠江区指标库管理,予以备注单列。

(五)完善储备指标管理。建立市级指标储备库,以各县市区年度自主实施指标入库量为基数提取20%指标,纳入“市级储备指标”。跨区域使用市级储备指标的,按要求在省级平台完成指标交易和相关工作后,进行指标划转挂钩,指标调剂费用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承担。

(六)强化周转指标保障。建立市级指标周转库,专项用于保障急需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挂钩的市级及以上非农建设项目。市级周转指标储备在鸠江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使用市级周转指标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或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省级平台同期交易价格,向市级财政账户缴纳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用。

(七)规范指标临时调剂。县市区年度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足项目挂钩使用且近期无法自行补充,急需临时调剂指标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以下顺序统筹保障:

1.优先使用市级周转指标库中的指标,按照第(六)项有关规定执行;

2.市级周转指标不足的,使用市级储备指标库中的指标,按照第(五)项有关规定执行;

3.上述指标均无法满足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从有节余指标的县市区进行有偿调剂,按照第(五)项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周转库和市级储备库所涉的指标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挂钩约束方式进行统一管理,以上指标调剂费用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或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三、强化资金保障机制,规范资金管理

(八)纳入年度预算。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年度市级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模及市级财力状况,确定年度市级指标周转库规模和购买周转指标所需资金数额,并按规定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九)建立奖补机制。统筹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返还等省专项资金,建立市级耕地保护补偿与激励机制。对完成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等底线指标的县市区实施分类激励(历史清算资金不受此限制)。市级耕地保护补偿与激励资金重点用于增减挂钩项目和耕地垦造、恢复工作。

1.50%的资金用于奖补增减挂钩项目,亩均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8万元。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形成的用于对外调剂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不纳入本项奖补范围。

2.50%资金优先用于省级耕地保护项目、历史补充耕地及增减挂钩项目资金清算。清算结束后,该部分资金统筹用于耕地垦造、恢复等工作。

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强化县级资金保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补充耕地、增减挂钩等工程实施、验收等给予经费保障。相关资金拨付与项目实施进度、验收结果相挂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相关资金中同时安排奖补经费,对验收合格并及时完成指标入库的镇(街道)、村集体应给予适当工作经费补助或奖励,以保障基层实施积极性。

四、完善配套保障措施,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优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方式。建立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与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挂钩机制。鼓励各县市区继续加大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力度,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年度增减挂钩指标使用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其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计划指标总量的50%,其中,国家和省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不计入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计划指标总量。农村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用地指标原则上优先使用增减挂钩指标保障,防止农村建设用地规模无序扩张。

(十二)建立目标任务动态优化机制。建立市级指标调剂与耕地保护任务联动调整机制。坚持指标跟着任务走,任务随着指标调的原则,市级对调出和调入指标的县市区,在年度考核中予以统筹考虑,在下一年度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调整完善时,合理调增或核减其耕地保护目标任务。

(十三)明确后期管护要求。各地可参考本《举措》健全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耕地长效管护制度,保障管护资金落实到位;采取经济补偿、产业扶持等激励措施,引导持续耕种;对撂荒或改变耕地用途的,取消激励措施、限期整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并动态监管补充耕地范围与面积,利用耕地保护智慧监管体系定期核查耕地情况;符合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条件的,配合做好划定入库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植与地力培肥的指导,推广土壤改良技术,提升耕地质量;能够采取家庭承包的应当依法承包到户,鼓励适度规模经营和粮食生产。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县级人民政府职责,组织开展本区域内占补平衡相关工作,与鸠江区人民政府沟通协商,做好指标保障等有关工作。皖江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涉及占用耕地的,做好购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工作。

本《举措》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举措》不一致的,以本《举措》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具体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