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公众对《芜湖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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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就《芜湖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10月8日至11月8日。
二、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在芜湖市司法局官网“立法公众意见征集专栏”(https://sfj.wuhu.gov.cn/ztzl/xzlf/gzyjzji/index.html)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2.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芜湖市鸠江区政通路66号政务文化中心C304室芜湖市司法局法规科,请在信封上注明“《芜湖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3.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电邮至whssfjfgk@163.com。
联系人:王昀、陈功 联系方式:3119987
特此公告。
芜湖市司法局
2026年10月8日
芜湖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和加强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湾沚、繁昌)的土地储备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储备原则) 土地储备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区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协调运行机制,统筹、协调土地储备、供应中的重大事项。
各区人民政府、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属地)按照职责和市人民政府要求,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域内拟收储土地前期工作,对拟收储土地进行管护,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土地储备资金保障机制,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和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利、文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会同有关单位编制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储备计划;
(二)指导和督促拟收储土地收储工作;
(三)办理储备土地入库和出库手续;
(四)组织实施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资产管护;
(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计划管理)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应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结合城市更新、成片开发等工作划定储备片区。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和调控需要等,结合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者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第七条(储备范围)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鼓励探索对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需要整体使用的土地和其他门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和规划资产进行储备,推动多要素自然资产组合供应。
第八条(建构筑物拆除) 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地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等在收储过程中需要进行拆除和处置的,由属地按照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储备库及入库标准)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储备土地库。
入库储备的土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纳入年度储备计划;应当权属清晰、腾退干净、无土地补偿争议及其他纠纷。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第十条(土壤污染调查) 对纳入安徽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芜湖市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以及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存在土壤污染风险,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修复。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并列入年度收储、供应计划的,在项目实施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十一条(收购土地程序) 收购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储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
(二)核查情况。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确认;
(三)评估测算。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参照评估价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确定土地收购费用,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土地收购价格,评估费用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四)方案报批。土地储备机构拟订土地收购方案,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城市建设委员会规划和土地管理专题会审议批准。
(五)组织实施。收购方案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费用,交付土地以及地上建(构)筑物;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属地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收购费用) 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现状土地和房屋评估价格(含附属物、设备设施等评估费用)与收购土地面积的40%乘以所在区域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40%之和,测算土地收购费用。
现状土地及房屋用途、权属性质等均以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的为准。
第十三条(其他收储方式指引) 以土地征收、收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方式收储土地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入库办理程序) 土地入库储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对地块权属、现状情况进行验收,对合法取得资料进行审核。征收的土地,属地已完成农用地转用、征收及补偿工作;依法收回的土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已按规定履行完土地收回手续、完成土地(含地上房屋)权属注销工作,依法应当补偿的,已经完成补偿工作;收购的土地,收购双方已经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事项并完成权属注销工作。
(二)土地储备机构就地块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征询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文物等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七日内予以答复,确保地块符合入库储备要求。
(三)对符合入库标准的土地明确管护主体及方式,落实管护措施,办理入库手续。
储备土地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十五条(前期开发) 储备土地应当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保障。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当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及相关规定,加强对文物遗存、历史古迹、古树名木等遗产的保护,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
市级成片收储地块的前期开发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其他地块的前期开发工作由属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管护)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入库储备土地采取委托管护、属地自行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
采取委托管护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直接委托属地开展管护或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其他管护单位,所需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成本。
采取属地自行管护的,由属地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十七条(临时利用) 入库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可以将土地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并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临时利用期满后,所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由临时利用人负责清拆清理,将土地恢复原状,恢复原状过程中所涉及的任何清拆清理事项均不作补偿。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鼓励探索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期限根据出让时序、利用类型等进行差异化管理的模式,进一步做好储备土地空闲期的盘活利用。
第十八条(储备土地供应)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具备供应条件后,应当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组织供应。
对规划为公用设施、城镇道路、绿地与开敞空间等公益性用途使用的,或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条件实施供应的城市边角地、零星用地等储备土地,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退出储备土地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土地划拨及供应手续。
供应已登记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土地储备机构应首先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否则不得供应。
第十九条(资金来源)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时、足额计提4%至8%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储备。
第二十条(资金使用范围)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者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者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者收回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和管护费用;
(三)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储备规划(计划)的研究与编制、市场调查与分析、地籍与权属核查、土地测绘与登记、土地与房屋价格评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和修复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资金管理) 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二十二条(鼓励社会资本)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片区综合开发、存量盘活、城市更新等,由社会资本与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开发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三条(部门监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申报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强化信息监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审核和监管,对储备土地相关数据指标定期进行监测、分析以及评价。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机构信息以及土地储备计划、项目、地块、资金、债券等信息及时录入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配套制度) 土地储备的实施、前期开发、资产管护等具体办法由土地储备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侵权处罚)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对侵犯储备土地行为加强监管。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储备土地的,应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法责任)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土地储备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土地储备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参照执行) 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土地储备及其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属地批准,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未办理入库的土地。
(二)储备土地,是指已取得完整产权、办理入库手续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第三十条(施行与废止)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2021年6月21日点点体育app官网入口下载令第63号公布的《芜湖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芜湖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一、背景依据
2025年1月10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新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2025年1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公布《安徽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从完善土地储备管理体制、健全土地储备闭环管理机制、创新土地储备模式和强化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四个方面作出系统规定。现行《芜湖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系2021年6月21日以点点体育app官网入口下载令第63号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实施以来,对我市规范土地储备流程、加强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监管、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更新以及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与新的国家政策和省级法规不相适应,为贯彻落实上级最新政策要求,完善我市土地储备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市土储中心开展修订工作并草拟了《芜湖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3.《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
4.《安徽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
5.《芜湖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点点体育app官网入口下载令第63号)
三、起草过程
市土储中心高度重视《芜湖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修订工作,高标准开展起草工作。工作具体过程如下:
1.启动修订工作。2026年初,市土储中心启动《芜湖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将修订工作申报列入《芜湖市政府2026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2.开展专题学习和调研。2025年以来,市土储中心多次组织开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专题学习培训。2026年5月19日至20日,市土储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带队赴赣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开展专题调研。
3.起草《办法(修订草案)》。在总结我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经验和借鉴国内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完成《办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
4.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6年7月30日,市土储中心通过官方网站和政务公开网站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7月30日至8月30日,截止2026年8月30日,市土储中心通过信函、邮件等反馈形式未收集到社会反馈意见。
5.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书面征求镜湖区、高新区(弋江区)、鸠江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水务局等单位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7条,已采纳或部分采纳5条,未采纳2条,相关意见采纳情况已充分与反馈部门沟通。2026年8月11日,我中心组织专题研讨会,深入交流讨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
6.组织专家论证。2026年9月18日,召开专家论证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办法(修订草案)》进行论证评审,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7.扎实开展审查评估工作。2026年8月至9月,我市土储中心积极对接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完成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与宏观政策一致性评估、公平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8.综合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共三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突出节约集约导向。第一条将立法目的修改为“规范和加强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将节约集约理念贯穿土地储备全过程;第二条将适用范围明确为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湾沚、繁昌)。
(二)优化职责分工,构建协同管理体系。第四条、第五条进一步明确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属地、土地储备机构等各方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三)健全计划管理制度,增强前瞻性和约束力。第六条完善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储备计划的编制要求,明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明确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四)强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第十条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的规定单列一条,该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相关规定相衔接,体现了土地储备管理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衔接。
(五)严格入库储备标准,严把入口关。第九条明确土地入库储备标准,同时规定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六)规范入库办理程序,完善风险筛查机制。第十一条明确土地入库储备按程序办理,形成标准化工作流程;新增风险筛查机制,要求就地块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征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文物等主管部门意见,从源头上防范各类风险;对符合入库标准的土地明确管护主体及方式,办理入库手续。同时明确储备土地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保护储备土地权益。
(七)加强信息化监管,提升管理效能。第二十四条新增信息化监管条款,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审核和监管,对储备土地相关数据指标定期进行监测、分析以及评价。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机构信息以及土地储备计划、项目、地块、资金、债券等信息及时录入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保障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皖公网安备34020702000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