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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务期协议的问答

发布日期:2026-09-29 10:14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作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次数:

【问】公司给我安排的入职培训能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吗?

【答】不能。服务期协议的适用有严格前提,即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且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二者缺一不可。入职培训、岗前培训、日常业务培训等,属于用人单位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应自行承担的法定义务,不得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问】用人单位对我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培训的相关费用均由单位支出,总共花费3万元。服务期协议约定如果我服务期内离职要支付4万元的违约金。现在我服务期未满,准备离职了,单位问我要这4万元,请问单位的行为合法吗?

【答】不合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如劳动者已经就服务期履行了一部分,违约金亦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故,用人单位在与您的服务期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应该超过3万元,超过3万元的部分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因为你已经履行了一段时间的服务期,需要依法核减违约金数额,合理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培训费用/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服务期限。

 

【问】我与用人单位签署了服务期协议,目前我处在服务期内,但是单位已经连续3个月拖欠我工资了,我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我支付违反服务期协议的违约金,请问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答】不合法。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服务期尚未届满,除法定情形外,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该条的法定除外情形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即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您以用人单位连续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权要求您支付违约金。

 

【问】我因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决定辞退我,但是我们的劳动合同里约定的服务期还没有到期,我想知道这种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我不能继续履行服务期的情况,我需要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吗?

【答】需要。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上述规定表明,尽管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提出的,但解除的原因是劳动者的过错所导致,因此,劳动者仍需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期的违约金。对于劳动者而言,需要时刻注意自己在劳动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并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免引发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和纠纷。

 

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1、第2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