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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答

发布日期:2026-08-26 16:34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问】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合同有什么区别?

【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合同不会因到期自动终止,是劳动法保障劳动者长期稳定就业的重要制度。它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终止条件,固定期限合同有明确的到期日期,期限届满若无续签则可以终止;而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仅在出现用人单位破产、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法定终止情形,或者符合法定、约定解除情形时,合同归于消灭。

 

【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吗?哪些情况可以合法解除?

【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合法解除。解除方式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基本一致,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双方协商一致,可随时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主动辞职,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即可。用人单位合法单方解除的情形包含: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职工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同时,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也可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特殊情形除外。员工患病或非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调岗后仍无法胜任岗位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后,也可解除合同,但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满足三类法定情形,劳动者提出签订或续签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这里的连续工作指不间断劳动关系,中途离职重新入职需重新计算年限。第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企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第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严重违纪、不胜任工作等法定不予续签情形,第三次签约时可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企业拒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答】当劳动者满足法定条件、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时,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首先,劳动者需留存书面申请记录、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作年限证明、工资流水等证据,证明自身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已主动提出签订。其次,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沟通,明确告知自身法定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签约。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监察部门介入督促企业整改。此外,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拒不签署且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辞退,劳动者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此也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满足法定条件时,应当积极筹备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确有特殊情况,也应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协商,以防范仲裁、诉讼风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程序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全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