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问答
【问】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就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答】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先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若用人单位基于人文关怀自愿主动支付,属于民事意思自治范畴,法律不做禁止性限制。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建议签订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经济补偿具体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如无其他争议,建议协议书同时载明“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权利义务一次性结清”等条款,避免后续产生仲裁、诉讼纠纷。
【问】协商一致解除还需要提前30天通知吗?
【答】不需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对此未设定提前30天通知的强制要求,何时解除以双方合意为准。
【问】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已经同意并在解除协议上签字,但是签协议时并没有写经济补偿的问题,我能否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并未解除?
【答】不可以主张劳动合同未解除。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字确认的解除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协商一致解除情形,协议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劳动关系自协议约定之日起解除。如您认为单位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可以先与单位协商支付,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问】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在劳动合同中和劳动者约定解除条款,只要劳动者签署了劳动合同,后续劳动者触发了这些条件,用人单位就可以无责任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不是也是协商一致解除?
【答】不属于。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解除条款,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协商一致解除”,协商一致解除是劳动关系成立后达成的合意解除,而非合同订立时预先设定解除条款。劳动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实行严格的法定主义,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规定情形,禁止双方事先约定超出法定范围的解除条件。若劳动合同中约定“结婚、怀孕即解除”等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的解除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约定无效。故,即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确认,用人单位依据此类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仍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需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但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法定解除情形进行合理的细化,如明确“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行为,此类细化内容未超出法定范畴,合法有效。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46条第2项: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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