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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专题的问答之二

发布日期:2026-01-30 15:54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作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次数:

【问】劳务派遣工可以休带薪休年假吗?​

【答】可以。只要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即享有年假,“连续工作” 包括不同单位的工作经历。但是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问】婚假、育儿假能抵扣年假吗?哪些情况不能休年假?​

【答】不能抵扣,二者是独立法定假期。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育儿假作为各地依法设立的独立假期,同样不与年假冲抵,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将其按年假处理或扣除对应年假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问】单位规定“年假必须集中休”是合法的吗?

【答】需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律明确年休假可集中或分段安排,单位拥有统筹安排权,但非绝对强制权。合法的集中休假安排,需以合理生产经营需求为前提,如行业淡旺季、项目集中推进、设备统一检修等,且单位需主动听取职工意见,尽量兼顾个人合理需求,允许特殊情况下的分段休假申请。单位安排职工休假时,应避免绝对,尽量考虑职工需求,在管理需求与职工权利间寻求平衡。

 

 

【问】如单位决定就未休年休假给员工进行补偿,以什么工资为标准?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不局限于同一单位。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可集中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休假的,经职工同意按日工资 300% 支付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职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享受年休假;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付薪天数多于应休年假天数的,当年不享受年假;少于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协商补足。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假期及工伤停工留薪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育儿假作为地方独立假期,依各地规定不与年假冲抵。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拥有统筹安排权,可集中或分段安排,但需以合理生产经营需求为前提,兼顾职工意愿。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职工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 天)折算;月工资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前 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工作不满 12 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