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问答
发布日期:2025-09-01 16:32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问】规章制度能够作为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依据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故,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制定主体适格”“内容不违法”“民主程序制定”“已向劳动者公示”等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规章制度才能作为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
【问】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何者为准?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适用有选择权,若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规章制度时,规章制度的效力就可能高于劳动合同,尤其是在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情况下;建议尽量避免二者的不一致,若出现不一致时,及时予以调整。
【问】用人单位制定了规章制度之后,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公示和告知?
【答】法律法规对公示或告知规章制度的形式并无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常用的公告栏张贴劳动规章制度,也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学习劳动规章制度的培训会议,还可以通过劳动规章制度考试等方式。对于新入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规章制度作为书面劳动合同的附件,也可以将劳动规章制度单独告知劳动者,并让其签署知悉或收到的确认书。用人单位还可以选择通过微信、钉钉、内部OA系统等网络方式将劳动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另外,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的公示过程中应注意留痕,保留会议出席人员的会议签到、会议记录、意见记录等内容;在向全体员工发放规章制度时,保留其已充分了解并同意遵守规章制度的内容的签收凭证等,以避免就此发生争议。
皖公网安备 34020702000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