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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相关问题的问答

发布日期:2025-07-02 17:22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问】我在一家快递公司工作,一到电商平台大促的时候,单位业务就很忙,平时相对闲一点。但是,一年下来,我平均每天工作也有近9个小时。为此,我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但单位领导说,我们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以没有加班费。请问单位的说法是否合法?

【答】单位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自然条件等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相比较于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只是计算周期的不同而已。如果整个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了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仍属加班,依法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如果未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则无需支付加班费。

 

【问】请问我在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结清,还能请求支付欠付的加班费吗?

【答】视情况而定。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加班费是否付清进行约定,但是这一约定应该建立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故建议劳动者在签署相关协议或文件时,应熟悉相关条款含义,审慎签订,协议一旦订立,可能就要承担权利丧失的风险。用人单位也切勿利用自己在后续工资发放、离职证明开具、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借机变相迫使劳动者在格式文本上签字,放弃包括加班费在内的权利,或者在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经付清的事实,一旦劳动者掌握了相关胁迫的证据,单位仍会面临支付加班费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