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告知书送达公告
候彬:
关于你于2026年6月9日投诉分别于2013年8月到2014年1月在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2014年6月1日到2014年10月1日在广东美的集团芜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上述期间两家企业未为你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我中心与两家企业联系,两家企业均提出异议,我中心于2026年7月2日向你邮寄送达《材料补充告知书》,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充相关证据材料,根据《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决定对你的本次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因我中心向你原先提供的邮寄地址和从其他部门获取的邮寄地址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且经与你本人电话沟通,你拒绝提供有效收件地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不予受理告知书》。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市民服务中心4楼市公积金中心417办公室)领取上述《不予受理告知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附件:《不予受理告知书》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16日
附件:
不予受理告知书
投诉人:候彬(身份证号码:**************3810)
关于你投诉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在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瑞公司”)和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在广东美的集团芜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工作,上述期间两家企业未为你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告知如下:
根据你前期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经与两家企业联系,两家企业均提出相关异议:奇瑞公司异议为你工作期间为实习生,未与企业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不适用强制缴存规定;美的公司异议为你在职期间属于进城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不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故我中心于2026年7月2日向你邮寄送达《材料补充告知书》,请你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并将全部投诉证据材料(本人与被投诉单位双方形成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本人在职期间工资收入情况的相关证明、本人在职期间社保缴费证明、本人2018年3月前非农业户籍证明材料等)一并邮寄至我中心,现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充相关证据材料,根据《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决定对你的本次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如你对本告知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点点体育app官网入口下载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