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芜湖融汇置业有限公司送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芜公积金决定〔2026〕804号)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5-18 14:22 来源: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颜色:

单位名称:芜湖融汇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62783072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炳春

单位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融汇中江广场西区211

 

  本中心已依法受理职工翟静投诉你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案,因我中心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芜公积金决定〔2026〕804号),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芜公积金决定〔2026〕804号)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5月18日

 

 

 

附件:

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芜公积金决定〔2026〕804号

 

芜湖融汇置业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录用翟静(身份证号:**************142X)后,未按规定为其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不缴/少缴翟静就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2118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中心责令你单位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不缴/少缴职工翟静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2118元进行补缴,并将补缴情况书面报告我中心。

逾期不补缴的,我中心将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杨宁致

联系电话:0553-3933210、3933209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4楼413办公室

 

附件: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

 

 

 

2026年5月18日


附件

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

单位名称:芜湖融汇置业有限公司                          职工姓名:翟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62783072X                    身份证号码:**************142X

住房公积金欠缴年度

欠缴月数

年度缴存基数

年度缴存比例

单位每月应缴存金额

单位每月已缴金额

单位每月欠缴金额

单位欠缴部分小计

个人欠缴部分小计

单位、个人欠缴住房公积金合计

备注

2012-01-2012-03

3

3211.13

10%

321

100

221

663

663

1326

 

2012-04-2012-06

3

3211.13

10%

321

200

121

363

363

726

 

2012-07-2013-06

12

2911.13

10%

291

200

91

1092

1092

2184

 

合计

2118

2118

4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