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2026年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县区标准 | ||||||||||
| 1 | 芜湖市教育局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补助 | 芜湖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教育局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 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每生2300元/年 | 平均每生2300元/年 | 无 | - | 填表申请,三级评审、两级公示,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553-3845941 | |
| 2 | 芜湖市教育局 |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补助 | 芜湖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教育局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 中职在籍在校的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徽省原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农村(不含县城)学生。 | 平均每生2300元/年 | 平均每生2300元/年 | 无 | - | 填表申请,三级评审、两级公示,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553-3845941 | |
| 3 | 芜湖市教育局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芜湖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 义务教育学校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寄宿生:初中每生1500元/年、小学初中每生1250元/年;非寄宿生:初中每生750元/年、小学每生625元/年 | 寄宿生:初中每生1500元/年、小学初中每生1250元/年;非寄宿生:初中每生750元/年、小学每生625元/年 | 无 | - | 填表申请,三级评审、两级公示,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计财科:0553-3877017 | |
| 4 | 芜湖市教育局 | 学前教育资助资金 | 芜湖市学前教育促进实施方案 | 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 每人每年1400元 | 每人每年1400元 | 无 | - | 填表申请,三级评审、两级公示,打卡发放 | 通过其他方式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553-3845941 | 资助卡发放 |
| 5 |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期生活救助 |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在应急期间按照人均300元给予应急生活救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省级标准 | 不低于市级标准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适时发放。 | 风险监测和减灾救灾科:0553-3887850 | |
| 6 |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 过渡期生活救助 |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期间,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给予生活救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省级标准 | 不低于市级标准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适时发放。 | 风险监测和减灾救灾科:0553-3887850 | |
| 7 |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 因灾遇难人员抚慰 |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人员死亡的,按照每人10000元标准给予抚慰救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省级标准 | 不低于市级标准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适时发放。 | 风险监测和减灾救灾科:0553-3887850 | |
| 8 |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 旱灾生活救助 |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按照人均60元标准给予旱灾生活救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省级标准 | 不低于市级标准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适时发放。 | 风险监测和减灾救灾科:0553-3887851 | |
| 9 |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 住房维修加固补助 |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发生住房损坏的,按照户均 2000元标准给予住房维修加固补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省级标准 | 不低于市级标准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损坏住房维修进度,适时发放。 | 风险监测和减灾救灾科:0553-3887852 | |
| 10 |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 住房重建补助 |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发生住房倒塌和严重损坏的,按照户均20000元标准给予住房重建补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省级标准 | 不低于市级标准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倒损住房重建进度,适时发放。 | 风险监测和减灾救灾科:0553-3887853 | |
| 11 |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 冬春生活补助 |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 | 对因灾造成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按照人均90元的标准给予冬春生活救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省级标准 | 不低于市级标准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春节前发放到位。 | 风险监测和减灾救灾科:0553-3887854 | |
| 12 |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 《关于做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和停伐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林资函〔2017〕876号) | 林权所有人 | 国有:10元/亩;集体和个人:由各县(市、区)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 - | - | - | 根据界定书面积,直接发放,无需申领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一次性发放 | 森林资源管理和林长制工作科:0553-3871380 | |
| 13 |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转移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9〕71号) | 林权所有人 | 国有国家级公益林:10元/亩/年; 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16元/亩/年 |
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3元/亩/年; 国有省级公益林:15元/亩/年; 非国有省级公益林:19元/亩/年 |
10元/亩/年(对国家及和省级公益林补助) | - | 根据界定书面积,直接发放,无需申领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一次性发放 | 森林资源管理和林长制工作科:0553-3871380 | |
| 14 |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1.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补贴标准由地方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面积综合测算确定,县域内标准保持统一。 | 补贴标准由地方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面积综合测算确定,县域内标准保持统一。 | 补贴标准由地方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面积综合测算确定,县域内标准保持统一。 | 补贴标准由地方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面积综合测算确定,县域内标准保持统一。 | 村组登记、乡镇审核、县级复核并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拨付到户 | 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 | 农业科: 0553-3875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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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通知》(农办机〔2024〕117号);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好2026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皖农机函〔2026〕267号); 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皖农机函〔2025〕167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定额补贴。 | 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各地不得实施累加补贴。 | - | - | 自主购机、带机申请、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对符合审核要求的申请,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购机者兑付资金。 | 市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 0553-2861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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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 强制扑杀补助 | 1.《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2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强制销毁补助的通知》(农办计财〔2022〕3号); 3、《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 4、安徽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会议纪要(第一期)。 |
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和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
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 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销毁的动物产品是指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超 过国家统计局或行业统计该年度市场价格的70%测算。中央财政对安徽省强制扑杀和销毁的补助比例为60%。 |
非洲猪瘟扑杀猪240元/头。 | 每年3月15日前,逐级审核报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28日(29日)期间强制扑杀畜禽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以及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一次性发放 | 市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 0553-3865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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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 牲畜无害化处理补贴(病死猪和牛无害化处理) | 1.《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皖农牧〔2024〕153号);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
对承担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实施者给予补贴。 | 采用无害化集中处理的病死猪,体长在45厘米(从后耳根到尾根,下同)或7公斤(含)以上的按照每头补助不超过80元核定,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65元/头;体长在45厘米或7公斤(不含)以下的以及未区分病死猪长度或重量的,按照每头补助不超过50元核定,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不超过40元/头;养殖场(户)自行处理的,按照上述补助标准的70%予以核定。采用集中无害化处理病死牛,省级按照200元/头予以补助。 | 养殖环节病死猪、牛无害化处理情况及时在安徽省“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登记,经县、市、省三级审核确定。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一次性发放 | 市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 0553-3832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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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 耕地轮作补贴 | 1.《关于做好2025年轮作休耕、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5〕13号);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安徽省耕地轮作、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农函〔2025〕382号);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5〕504号); 4.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市农〔2025〕35号)。 |
承担任务的实际种植主体,优先选择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规模主体承担任务,可选择一批重点乡镇或行政村开展整建制推进,提升实施效果。 | 150元/亩 | 农户自主申报→村级核查公示→汇总上报上级部门→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核抽查公示→确定补贴对象和面积→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确定发放标准→镇级造册→三级审核(镇财政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打卡发放资金。 | 可以现金直补、物化补贴或购买服务等方式 | 根据具体的补贴形式,确定发放时间 | 市农业技术中心农技站:0553-3858160 | ||||
| 19 |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 油菜生产补贴 | 1.《关于做好2025年轮作休耕、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5〕13号);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安徽省耕地轮作、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农函〔2025〕382号);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5〕504号); 4.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市农〔2025〕35号)。 |
承担任务的实际种植主体,优先选择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生产经营主体承担任务,鼓励采取社会化服务和季节性土地流转等方式,探索支持整村油菜生产。 | 150元/亩 | 农户自主申报→村级核查公示→汇总上报上级部门→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核抽查公示→确定补贴对象和面积→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确定发放标准→镇级造册→三级审核(镇财政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打卡发放资金。 | 可以现金直补、物化补贴或购买服务等方式 | 根据具体的补贴形式,确定发放时间 | 市农业技术中心农技站:0553-3858160 | ||||
| 20 |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 秸秆综合利用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5〕310号) |
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个人或主体。 | 1,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对经市、县认定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奖补标准;2.秸秆收储运奖补。市、县可对标准化秸秆收储点、秸秆收储过程中的运输和贮存开展补贴,制定具体奖补标准。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 主要用于秸秆肥料化(不含秸秆机械化还田、堆肥)、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不含发电)、原料化利用,以及对标准化秸秆收储点、秸秆收储过程中的运输和贮存等方面。县市区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省、市、县资金,制定项目具体奖补实施方案。 | 县市区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省、市、县资金,制定项目具体奖补实施方案。 | 省市县财政资金:主体申报、县级审核、社会公示、市级复检抽查。 | 财政部门拨付到实施主体 | 一次性发放 | 农业科技与资源环境科: 0553-38525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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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就业帮扶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指导意 见》(人社部发〔2026〕17号); 2.安徽省扶贫办关于调整优化“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工作程序的通知(皖扶办〔2018〕104号)。 3.关于转发〈安徽省“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芜乡振发〔2022〕25号)。 |
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户家庭中、高职在校学生 |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左右。按春、秋两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1500元左右 |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左右。按春、秋两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1500元左右。 |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按春、秋两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1500元。 |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按春、秋两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1500元。 | (一)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困难学生“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基本程序。通过系统导出本地区春(秋)季困难学生名册,逐人审核校正,留存校正名册并签字确认,公示拟补助对象,无异议后发放补助。国家系统中标注的春(秋)季困难学生皆具有正式学籍,无需提供“学籍证明”。 (二)对于符合补助条件但不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学生名册中的困难家庭子女“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基本程序。由困难家庭子女或委托该户家庭成员、帮扶联系人填写补助申请表、提供“学籍证明”,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审核申请对象资格及学籍在校在读信息后,公示拟补助对象,无异议后发放补助。此部分困难家庭子女的公示、兑现环节可与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困难学生的公示、兑现环节同步进行。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春季学期原则上在6月底前完成,秋季学期原则上在12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 帮扶科: 0553-31147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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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 农村改厕补助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高质量推进“ 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的指导意见》(皖农社〔2021〕149号)。 |
当年度改建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农村卫生厕所的农户 | 无 | 500元/户 | 1000元/户 | 无为市800元/户,南陵县1600元/户,镜湖区1900元/户,鸠江区1400元/户,弋江区3000元/户,湾沚区1000元/户,繁昌区1600元/户,三山经开区1200元/户。 | 先建后补 | 以奖代补 | 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并且通过验收后 | 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0553-3870144 | |
| 23 |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 脱贫人口跨省就业交通补贴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农村部关于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就业帮扶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6〕17号); 2.《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跨省务工就业交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皖农帮扶函〔2025〕709号)。 |
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 无 | 标准各地自定,一般200-500元/年。 | 标准各县市区自定,一般200-500元/年。 | 坚持实事求是、惠民便民、应补尽补,据实发放跨省务工就业交通补贴,推动政策兑现“即申即享”“免申即享”。鼓励支持各地不再片面要求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提供车票、就业证明、参保证明等纸质材料,可依据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导出跨省务工就业脱贫人口名单,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由所在村(社区)进行审核并在村党务政务公开栏公示后,报送乡镇(街道)复审,乡镇(街道)复审核实后提交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由牵头实施部门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通过居民服务“一卡通”账号直补发放到户。 | 由牵头实施部门会同当地 财政部门通过惠民惠农财 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 |
全年发放,有关人员须达到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 | 帮扶科: 0553-31147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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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 |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 2.《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经综)函〔2025〕120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农〔2024〕76号); 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农经〔2025〕62号)。 |
补助资金可以补农户,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补助农户和服务主体,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 | 聚焦小农户和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将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先进适用技术作为重要内容。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补助资金上限为10万元。服务市场发育成熟、农民认知和接受程度高的环节,对其补助标准可相应逐步降低。 | 无 | 无 | 无 | 符合条件的有意向的服务主体可申请参与项目实施,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承担项目的主体。服务主体与小农户、规模经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服务主体按照服务标准完成相应环节的服务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考核验收,验收通过后,按照实际作业量和补助标准办理补贴资金结算,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给小农户、规模经营主体及服务主体。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 | 项目验收及公示完成后发放。 | 政改科:0553-3859201 | |
| 25 |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 | 《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 | 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简称帮扶人口)。 | 中央财政通过常态化帮扶资金按照贷款利率的70%给予贴息(贴息上限不超过2.5个百分点) 。 | 无 | 无 | 无 | 由经办银行按照贷款管理要求,对借款人依次进行贷前调查、贷款审批、签订合同及放款、贷后检查。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 | 项目实施完成后发放 |
计财科:0553-3862375 | |
| 26 |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 小麦“一喷三防”补助 | 1.《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 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农〔2024〕76号)。 |
承担喷施作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自愿实施小麦“一喷三防”的农户(含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
无 | 按照小麦“一喷三防”项目实施方案总体要求,依据实际防控情况,结合资金总量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 无 | 依据各地文件要求具体实施 |
项目实施完成后,兑现给实施作业的组织或个人。 | 各地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采取现金直补的,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 | 项目实施完成后发放 |
市农业技术中心植保站:0553-3858103 | |
| 27 | 芜湖市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 《安徽省特困 人员认定办法》 |
到人,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 - | 1.3倍低保标准 | 不低于1.3倍低保标准 | - | 申请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向所属镇政府(街道办)申请特困人员供养(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代为申请)。填写特困人员供养申请表,签署核对授权书,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若符合条件,按程序纳入供养范围。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社会救助科: 0553-3837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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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芜湖市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 到人或到户,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 - | 加权平均(所辖各县区低保标准×各县区低保人数)÷辖区低保总人数 | 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 | - |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至所属镇政府(街道办)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代为申请)。填写低保申请表,签署核对授权书,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提供医药费票据、租房协议等必要的审核材料,若符合条件,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社会救助科: 0553-3837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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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芜湖市民政局 | 临时救助资金 | 《芜湖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操作规程》 | 到人或到户,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公安部门取得居住证满6个月以上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 (一)家庭对象 1、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困难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救助站等救助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
- | 2-6倍低保标准 | 2-6倍低保标准 | - | 申请人携带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家庭或个人困难情况说明至所属镇政府(街道办)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代为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表,签署核对授权书,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提供医药费票据、租房协议等必要的审核材料。市区户籍的居民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向实际居住地申请;在同一县市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镇(街道)提出申请;在我市公安部门取得居住证满6个月以上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向实际居住地申请。有条件的镇(街道)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受理救助申请。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一次性发放 | 社会救助科: 0553-3837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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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芜湖市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资金 |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
实施方案》(民老[2024]116号) |
到人。本市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 | - | 80-89周岁每人每年600元、90-99周岁每人每年12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年3600元 | - | 线下: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登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线上:个人利用皖事通app在“安徽养老服务”栏提交相关材料,由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市区级审核、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银行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市老龄办: 0553-3831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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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芜湖市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民务字〔2022〕116号) | 到人。具有芜湖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或脱贫人口(稳定脱贫户除外)中的残疾人。 | - | 94元/月 | 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月94-125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月94元。 | - |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或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材料进行初审。 (三)审核。县(市、区)残联收到初审材料后,对申报对象的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 (四)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完成审定,并通过与残联、低保等信息系统数据核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社会事务科: 0553-3814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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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芜湖市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民务字〔2022〕116号) | 到人。具有芜湖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 | 94元/月 | 94元/月 | - | (一)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或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材料进行初审。 (三)审核。县(市、区)残联收到初审材料后,对申报对象的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 (四)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完成审定,并通过与残联、低保等信息系统数据核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社会事务科: 0553-3814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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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芜湖市民政局 | 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 2.《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加强城乡低保人员和特困人员生活保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民规财函〔2024〕72号)。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 | 散居孤儿不低于1155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575元/人/月。 | 散居孤儿不低于165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2050元/人/月。 | - | 个人申请-镇(街道)初审-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儿童福利科: 0553-3120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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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2.《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3.《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5〕12号)。 |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 因战一级135840元/年; 因公一级127884元/年; 因病一级120240元/年; 因战二级122916元/年; 因公二级113232元/年; 因病二级105936元/年; 因战三级107856元/年; 因公三级98556元/年; 因病三级89724元/年; 因战四级88404元/年; 因公四级77580元/年; 因病四级69300元/年; 因战五级69048元/年; 因公五级58704元/年; 因病五级52992元/年; 因战六级53940元/年; 因公六级49620元/年; 因病六级40752元/年; 因战七级40260元/年; 因公七级35016元/年; 因战八级25416元/年; 因公八级22620元/年; 因战九级21096元/年; 因公九级16488元/年; 因战十级14832元/年; 因公十级12324元/年。 |
无 | 无 | 无 | (1)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审核,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且通过审批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发放伤残抚恤金。 |
原渠道发放到人。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3号)要求,后期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优抚科: 0553-3833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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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2.《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3.《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5〕12号)。 |
红军失散人员 | 42492元/年。 | 无 | 无 | 无 | (1)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街道)、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发放生活补助。 |
原渠道发放到人。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4号)要求,后期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优抚科: 0553-3833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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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2.《烈士褒扬条例》(国令第791号); 3.《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4.《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5〕12号)。 |
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 | 烈士遗属43116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6000元/年; 病故军人遗属32928元/年。 |
无 | 无 | 无 | (1)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通过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发放定期抚恤金。 |
原渠道发放到人。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5号)要求,后期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优抚科: 0553-3833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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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2.《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3.《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5〕12号)。 |
在乡老复员军人 |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24894元/年;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24534元/年;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24534元/年。 |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150元/年;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150元/年;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150元/年。 |
无 |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1870元/年;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1430元/年;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1250元/年。 |
(1)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街道)、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发放生活补助。 |
原渠道发放到人。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6号)要求,后期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优抚科: 0553-3833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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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2.《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3.《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5〕12号)。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 6072元/年。 | 无 | 无 | 4116元/年 | (1)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义务兵或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向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审核,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通过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发放生活补助。 |
原渠道发放到人。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7号)要求,后期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优抚科: 0553-3833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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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人员)生活补助 | 不宜对外公开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人员) | 6540元/年 | 2656.8元/年 | 无 | 1771.2元/年 | 个人申请,县级审核,市级审批,省级备案 | 原渠道发放到人。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8号)要求,后期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优抚科: 0553-3833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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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2.《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3.《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 |
无 | 无 | 无 | (1)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发放生活补助。 |
原渠道发放到人。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9号)要求,后期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优抚科: 0553-3833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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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2.《烈士褒扬条例》(国令第791号); 3.《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
老年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 9036元/年。 | 无 | 无 | 无 | (1)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发放生活补助。 |
原渠道发放到人。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90号)要求,后期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优抚科: 0553-3833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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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芜湖市组织部门、退役军人事务局 | 老党员生活补贴 | 《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117号) |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6168/年;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5574/年;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300/年。 |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6168/年;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5574/年;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300/年。 |
无 | 无 | 个人申请,组织部门调查核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春节前和“七一”前分两次发放 | 优抚科: 0553-3833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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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2.《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3.《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
义务兵家庭 | 10000元/年。 | 无 | 无 | - | (1)县级兵役机关向当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批准入伍的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发放信息,以及部队提供的义务兵服役情况变动信息。 (2)义务兵批准入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县级兵役机关提供的发放信息,编制家庭优待金发放明细,书面送县级兵役机关核对,确认后交由县级财政部门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发放两次,原则上应分别于每年5月15日、11月15日前发放。 | 优抚科: 0553-3833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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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芜湖市卫健委 |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皖人口发〔2009〕4号) |
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户口,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的计划生育家庭。 | 960元/年/人 | 符合独女户条件的对象,由省财政每人每月增加 20 元, 达到 100 元;对于老夫少妻(女方年龄未达 49 周岁,男方年龄 达到 60 周岁)且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 50元或 70元,达到130元或 150元。 | 符合独女户条件的对象,由省财政每人每月增加 20 元, 达到 100 元;对于老夫少妻(女方年龄未达 49 周岁,男方年龄 达到 60 周岁)且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 50元或 70元,达到130元或 150元。 | 符合独女户条件的对象,由省财政每人每月增加 20 元, 达到 100 元;对于老夫少妻(女方年龄未达 49 周岁,男方年龄 达到 60 周岁)且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 50元或 70元,达到130元或 150元。 | 新增对象本人于第四季度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报,由村(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协助填写•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人口监测家庭发展与妇幼健康科:
0553-3121510 镜湖区:0553-3887795 弋江区:0553-4827298 鸠江区:0553-5868013 三山区:0553-2288029 经开区:0553-5847321 湾沚区:0553-8791567 繁昌区:0553-7916926 南陵县:0553-6829466 无为市:0553-6610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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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芜湖市卫健委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或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家庭。 | 独生子女伤残5520元/年/人; 独生子女死亡7080元/年/人 |
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独生子女伤残提高160元/月/人,独生子女死亡提高210元/月/人。 | 在省级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 在省级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村(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协助,新增对象本人于第四季度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人口监测家庭发展与妇幼健康科:
0553-3121510 镜湖区:0553-3887795 弋江区:0553-4827298 鸠江区:0553-5868013 三山区:0553-2288029 经开区:0553-5847321 湾沚区:0553-8791567 繁昌区:0553-7916926 南陵县:0553-6829466 无为市:0553-6610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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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芜湖市卫健委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资金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 | 一级标准6240元/年/人 二级标准4680元/年/人 三级标准3120元/年/人 |
一级标准6240元/年/人 二级标准4680元/年/人 三级标准3120元/年/人 |
一级标准6240元/年/人 二级标准4680元/年/人 三级标准3120元/年/人 |
一级标准6240元/年/人 二级标准4680元/年/人 三级标准3120元/年/人 |
新增对象本人于第四季度向户籍所在地 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 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人口监测家庭发展与妇幼健康科
:0553-3121510 镜湖区:0553-3887795 弋江区:0553-4827298 鸠江区:0553-5868013 三山区:0553-2288029 经开区:0553-5847321 湾沚区:0553-8791567 繁昌区:0553-7916926 南陵县:0553-6829466 无为市:0553-6610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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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芜湖市卫健委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 无统一国家标准 | 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 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 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 本人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银行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人口监测家庭发展与妇幼健康科:
0553-3121510 镜湖区:0553-3887795 弋江区:0553-4827298 鸠江区:0553-5868013 三山区:0553-2288029 经开区:0553-5847321 湾沚区:0553-8791567 繁昌区:0553-7916926 南陵县:0553-6829466 无为市:0553-6610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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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市发改委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移民〔2008〕113号)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到人 | 每人每年600元 | 无 | 无 | 根据每年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人口打卡发放 | “一卡通”发放 | 由各县市区发放 | 农村经济科0553-3991663 | ||
| 49 | 芜湖市残联 | 残疾人个人创业扶持补贴 | 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 在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注册的创业残疾人 | - | ≥3000元/年 | ≥3000元/年 | - | 个人申请、村居审核、乡镇审核、县级残联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综合科:0553-3838437 | |
| 50 | 芜湖市残联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助资金 | 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 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 260元/人/年 | - | - | - | 个人申请、县级残联审核、汇总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办公室:0553-3827094 | |
| 51 | 芜湖市残联 |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 | 服用治疗精神疾病药物的困难精神残疾人 | - | 1000元/年/人 | 1000元/年/人 | - | 个人申请、村居审核、乡镇审核、县级残联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康复科:0553-381209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