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芜湖市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 序号 | 区划 | 维护部门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标准 | 县区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对应资金 | 状态 | |||
| 补贴对象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
| 1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组织部门、退役军人事务局 | 老党员生活补贴 | 《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117号) |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11976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10824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600 |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11976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10824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600 |
- | - | 个人申请,组织部门调查核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优抚科: 0553-3833897 | / | 260801-老党员生活补贴 | 已发布 |
| 2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 《关于做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和停伐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林资函〔2017〕876号) | 林权所有人 | 国有:10元/亩;集体和个人:由各县(市、区)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 - | - | - | 根据界定书面积,直接发放,无需申领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一次性发放 | 森林资源管理和林长制工作科:0553-3871380 | / | 262503-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 已发布 |
| 3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转移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9〕71号) | 林权所有人 | 国有国家级公益林:10元/亩/年; 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16元/亩/年 | 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3元/亩/年; 国有省级公益林:15元/亩/年; 非国有省级公益林:19元/亩/年 | 10元/亩/年(对国家及和省级公益林补助) | - | 根据界定书面积,直接发放,无需申领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一次性发放 | 森林资源管理和林长制工作科:0553-3871380 | / | 26260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 已发布 |
| 4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住建局 | 农村草(危)房改造补助 | 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 | 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对象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其中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等人员身份信息由民政部门认定;支出型困难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和其他脱贫户等人员身份信息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各地在确定补助对象时应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 | 无 | 农村危房改造主要以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的,补助农户不低于2万元;修缮加固的,补助农户不低于0.6万元。 | 农村危房改造主要以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的,补助农户不低于2万元;修缮加固的,补助农户不低于0.6万元。 | 无为市重建不超过6万元、维修加固不超过1万元; 南陵县重建不超过3.2万元、维修加固不超过1.2万元; 镜湖区重建不超过4万元、维修加固不超过1.2万元; 弋江区重建4不超过万元、维修加固不超过1.2万元; 鸠江区重建不超过4万元、维修加固不超过1.2万元; 湾沚区重建不超过4万元、维修加固不超过1.5万元; 繁昌区重建不超过4万元、维修加固不超过1.5万元; 三山经开区重建不超过4万元、维修加固不超过1.5万元。 |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认定程序。实行村、镇和县三级公示制度。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县级财政部门于30天内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一次性发放 | 村镇建设科:0553-5905165 | / | 262201-农村危房改造 | 已发布 |
| 5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 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 1.2017
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2.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 245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房屋因灾倒塌或损坏、需要重建的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 对因灾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因灾倒损住房需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 一般损坏住房需修缮补助户均2000元。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省级标准 | 不低于市级标准 | 1.户报: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小组提名);2.村(居)评: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需邀请村(居)民代表参加,救助名单公示5日;3.镇(街道)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救助名单公示5日;4.县市区(开发区)定: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 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倒房重建进度,适时发放 | 风险监测和减灾救灾科:0553-3887850 | / | 262403-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 已发布 |
| 6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 冬春生活困难救助 | 1.2017
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2.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 245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冬令、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的受灾群众。 | 对因灾造成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省级标准 | 不低于市级标准 | 1.户报: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小组提名);2.村(居)评: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需邀请村(居)民代表参加,救助名单公示5日;3.镇(街道)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救助名单公示5日;4.县市区(开发区)定: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 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 |
春节前发放到位 | 风险监测和减灾救灾科:0553-3887850 | / | 262404-冬春救助 | 已发布 |
| 7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救灾救助 | 1.2017
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2.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 245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因灾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 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入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省级标准 | 不低于市级标准 | 1.户报: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小组提名);2.村(居)评: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需邀请村(居)民代表参加,救助名单公示5日;3.镇(街道)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救助名单公示5日;4.县市区(开发区)定: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 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适时发放 | 风险监测和减灾救灾科:0553-3887850 | / | 262402-应急救灾救助 | 已发布 |
| 8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医保局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 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承办)医保业务工作的通知》(皖医保中心〔2023〕90号) 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4〕4号) 4、关于调整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芜医保〔2025〕3号)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 |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文件要求,“统筹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资金安排和使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大病医疗费用情况、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水平。探索建立可持续的大病保险筹资动态调整机制。” | 1、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承办)医保业务工作的通知》(皖医保中心〔2023〕90号)文件精神,大病保险基金原则上“一年一测算,一年一标准”。各地要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科学测算年度人均大病保险基金额度。 2、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4〕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大病保险赔付情况等因素,统筹安排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资金使用,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根据大病保险制度与基金运行情况,探索建立可持续的大病保险筹资动态调整机制。” |
2024年市文件:2024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至130元 | - | 一站式结算 | 居民医保待遇根据,医疗实际发生费用,系统直接结算 | 按实际结算时间 | 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科:0553-3991307 | / | 26140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 已发布 |
| 9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医保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 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 2、《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4〕4号) 3、关于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芜医保〔2024〕48号) |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 | 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中央财政对我省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8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其他县区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60%的比例给予补助。在校大学生参加医保的,中央财政对省属高校大学上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市属高校大学上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60%的比例给予补助。 | 省级财政对我省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2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其他县区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30%的比例给予补助。在校大学生参加医保的,中央财政对省属高校大学上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4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市属高校大学上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20%的比例给予补助。 | 2024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670元 | 县区级财政对除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的其他县区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1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市属高校大学上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20%的比例给予补助。 | 一站式结算 | 居民医保待遇根据,医疗实际发生费用,系统直接结算 | 按实际结算时间 | 规划财务和法规科:0553-3889367 | / | 26140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 已发布 |
| 10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医保局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 3、芜湖市7部门印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芜医保〔2022〕47号) |
困难人群: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牵头单位:市乡村振兴局)以及虽不符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等。(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 1、分类资助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2、医疗费用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起付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其起付标准不得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并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各统筹地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水平,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
1、分类资助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剩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具体资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确定。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保个人缴费资助、三重制度保障政策,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医疗费用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分别暂按不低于3000元、10000元(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30%)确定,由省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根据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动态调整,逐步与国家规定标准相衔接。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不低于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75%;在起付标准以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不低于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不低于50%;年度救助限额最高5万元左右。 |
1、分类资助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90%定额资助,过渡期内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80%定额资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剩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 2、医疗费用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1500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为3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20000元。特困人员救助比例9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5%;在起付标准以上,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救助比例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50%。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直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 |
- | 一站式结算 | 依据救助对象身份,按医疗实际发生费用,系统直接结算 | 按实际结算时间 | 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科:0553-3991307 | / | 261401-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 已发布 |
| 11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卫健委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或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家庭。 | 独生子女伤残5520元/年/人; 独生子女死亡7080元/年/人 |
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独生子女伤残提高160元/月/人,独生子女死亡提高210元/月/人。 | 在省级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 在省级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村(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协助,新增对象本人于第四季度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人口监测家庭发展与妇幼健康科:
0553-3121510 镜湖区:0553-3887795 弋江区:0553-4827298 鸠江区:0553-5868013 三山区:0553-2288029 经开区:0553-5847321 湾沚区:0553-8791567 繁昌区:0553-7916926 南陵县:0553-6829466 无为市:0553-6610286 |
/ | 26090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畴) | 已发布 |
| 12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卫健委 |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皖人口发〔2009〕4号) | 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户口,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的计划生育家庭。 | 960元/年/人 | 符合独女户条件的对象,由省财政每人每月增加 20 元, 达到 100 元;对于老夫少妻(女方年龄未达 49 周岁,男方年龄 达到 60 周岁)且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 50元或 70元,达到130元或 150元。 | 符合独女户条件的对象,由省财政每人每月增加 20 元, 达到 100 元;对于老夫少妻(女方年龄未达 49 周岁,男方年龄 达到 60 周岁)且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 50元或 70元,达到130元或 150元。 | 符合独女户条件的对象,由省财政每人每月增加 20 元, 达到 100 元;对于老夫少妻(女方年龄未达 49 周岁,男方年龄 达到 60 周岁)且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 50元或 70元,达到130元或 150元。 | 新增对象本人于第四季度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报,由村(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协助填写?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人口监测家庭发展与妇幼健康科:
0553-3121510 镜湖区:0553-3887795 弋江区:0553-4827298 鸠江区:0553-5868013 三山区:0553-2288029 经开区:0553-5847321 湾沚区:0553-8791567 繁昌区:0553-7916926 南陵县:0553-6829466 无为市:0553-6610286 |
/ | 26090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畴) | 已发布 |
| 13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卫健委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 无统一国家标准 | 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 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 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 本人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银行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人口监测家庭发展与妇幼健康科:
0553-3121510 镜湖区:0553-3887795 弋江区:0553-4827298 鸠江区:0553-5868013 三山区:0553-2288029 经开区:0553-5847321 湾沚区:0553-8791567 繁昌区:0553-7916926 南陵县:0553-6829466 无为市:0553-6610286 |
/ | 260904-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 | 已发布 |
| 14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卫健委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资金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 | 一级标准6240元/年/人 二级标准4680元/年/人 三级标准3120元/年/人 |
一级标准6240元/年/人 二级标准4680元/年/人 三级标准3120元/年/人 |
一级标准6240元/年/人 二级标准4680元/年/人 三级标准3120元/年/人 |
一级标准6240元/年/人 二级标准4680元/年/人 三级标准3120元/年/人 |
新增对象本人于第四季度向户籍所在地 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 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人口监测家庭发展与妇幼健康科
:0553-3121510 镜湖区:0553-3887795 弋江区:0553-4827298 鸠江区:0553-5868013 三山区:0553-2288029 经开区:0553-5847321 湾沚区:0553-8791567 繁昌区:0553-7916926 南陵县:0553-6829466 无为市:0553-6610286 |
/ | 26090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畴) | 已发布 |
| 15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委组织部 | 村干部基本报酬财政补贴资金 | 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893号)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民政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换届后村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组通字〔2022〕34号) 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 taptap免费下游戏 关于印发《芜湖市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2018〕11号) |
村干部 | 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旗)上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标准核定。 | 全面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及正常增长机制,实行“一肩挑”的村党组织书记按所在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左右标准兑现,其他村干部报酬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 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确定,同时合理确定绩效报酬。村“两委”其他成员报酬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一般不低于村“两委”正职的70%。 | - | 乡镇造册-区委组织部审批-区财政局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组织二科:0553-3810923 | / | 262701-村干部报酬 | 已发布 |
| 16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安徽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 |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 因战一级:131880 因公一级:124164 因病一级:116736 因战二级:119340 因公二级:109932 因病二级:102852 因战三级:104712 因公三级:95688 因病三级:87108 因战四级:85824 因公四级:75324 因病四级:67284 因战五级:67032 因公五级:56988 因病五级:51444 因战六级:52368 因公六级:48180 因病六级:39564 因战七级:39084 因公七级:33996 因战八级:24672 因公八级:21960 因战九级:20484 因公九级:16008 因战十级:14400 因公十级:11964 |
因战一级:131880 因公一级:124164 因病一级:116736 因战二级:119340 因公二级:109932 因病二级:102852 因战三级:104712 因公三级:95688 因病三级:87108 因战四级:85824 因公四级:75324 因病四级:67284 因战五级:67032 因公五级:56988 因病五级:51444 因战六级:52368 因公六级:48180 因病六级:39564 因战七级:39084 因公七级:33996 因战八级:24672 因公八级:21960 因战九级:20484 因公九级:16008 因战十级:14400 因公十级:11964 |
- | - | 个人提出申请,提供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和原始医疗证明、退役军人登记表或者退役军人证等材料,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并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优抚科: 0553-3833897 | / | 260803-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 已发布 |
| 17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民〔1986〕优44号) | 红军失散人员 | 41256 | 41256 | - | - | 个人申请,市县两级调查核实档案,省级备案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优抚科: 0553-3833897 | / | 260804-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 | 已发布 |
| 18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 老年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 8772 | 8772 | - | - | 个人申请,县级审批,逐级备案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优抚科: 0553-3833897 | / | 260811-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已发布 |
| 19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 | - | - | 个人申请,县级审批,逐级备案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优抚科: 0553-3833897 | / | 260810-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已发布 |
| 20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人员)生活补助 | 《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人员) | 10644 | 10644 | - | - | 个人申请,县级审核,市级审批,省级备案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优抚科: 0553-3833897 | / | 260808-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 已发布 |
| 21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 | 烈士遗属:41856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4956 病故军人遗属:31968 |
烈士遗属:41856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4956 病故军人遗属:31968 |
- | - | 个人申请,县级审批,逐级备案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优抚科: 0553-3833897 | / | 260805-三属定期抚恤金 | 已发布 |
| 22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在乡老复员军人 |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26201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25401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25221 |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26201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25401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25221 |
- | - | 个人申请,市县两级调查核实档案,省级备案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优抚科: 0553-3833897 | / | 260806-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已发布 |
| 23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 9888 | 9888 | - | - | 个人申请,县级审核,市级审批,省级备案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优抚科: 0553-3833897 | / | 260807-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已发布 |
| 24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财社[2021]720号) | 依法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家庭 | - | 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70% | - | - | 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八一”、春节前 | 优抚科: 0553-3833897 | / | 26080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已发布 |
| 25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 耕地轮作试点补贴 |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轮作休耕、油菜扩种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4〕7号);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安徽省耕地轮作、油菜扩种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农函〔2024〕400号) 3.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市农〔2024〕45号) |
承担任务的实际种植主体,优先选择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规模主体承担任务,可选择一批重点乡镇或行政村开展整建制推进,提升实施效果。 | 150元/亩 | - | - | - | 农户自主申报→村级核查公示→汇总上报上级部门→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核抽查公示→确定补贴对象和面积→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确定发放标准→镇级造册→三级审核(镇财政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打卡发放资金。 | 可以现金直补、物化补贴或购买服务等方式 | 根据具体的补贴形式,确定发放时间 | 市农业技术中心农技站:0553-3858160 | / | 263002-耕地轮作补贴 | 已发布 |
| 26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 雨露计划扶贫补助 | 安徽省扶贫办关于调整优化“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工作程序的通知(皖扶办〔2018〕104号)。 |
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家庭中、高职在校学生 | - |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左右。按春、秋两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1500元左右。 | - | - | (一)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困难学生“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基本程序。通过系统导出本地区春(秋)季困难学生名册,逐人审核校正,留存校正名册并签字确认,公示拟补助对象,无异议后发放补助。国家系统中标注的春(秋)季困难学生皆具有正式学籍,无需提供“学籍证明”。 (二)对于符合补助条件但不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学生名册中的困难家庭子女“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基本程序。由困难家庭子女或委托该户家庭成员、帮扶联系人填写补助申请表、提供“学籍证明”,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审核申请对象资格及学籍在校在读信息后,公示拟补助对象,无异议后发放补助。此部分困难家庭子女的公示、兑现环节可与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困难学生的公示、兑现环节同步进行。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春季学期原则上在6月底前完成,秋季学期原则上在12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 帮扶科: 0553-3114787 |
/ | 268904-雨露计划扶贫补助资金 | 已发布 |
| 27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 秸秆综合利用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统筹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4〕250号) | 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个人或主体。 | - | - | 主要用于秸秆肥料化(不含秸秆机械化还田、堆肥)、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不含发电)、原料化利用,以及对标准化秸秆收储点、秸秆收储过程中的运输和贮存等方面。县市区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省、市、县资金,制定项目具体奖补实施方案。 | 县市区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省、市、县资金,制定项目具体奖补实施方案。 | 省市县财政资金:主体申报、县级审核、社会公示、市级复检抽查。 | 财政部门拨付到实施主体 | 一次性发放 | 农业科技与资源环境科: 0553-3852582 |
/ | 263001-秸秆综合利用 | 已发布 |
| 28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 扩种油菜补贴 |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轮作休耕、油菜扩种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4〕7号);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安徽省耕地轮作、油菜扩种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农函〔2024〕400号) 3.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市农〔2024〕45号) |
承担任务的实际种植主体,优先选择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规模主体承担任务,可选择一批重点乡镇或行政村开展整建制推进,提升实施效果。 | 150元/亩 | - | - | - | 农户自主申报→村级核查公示→汇总上报上级部门→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核抽查公示→确定补贴对象和面积→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确定发放标准→镇级造册→三级审核(镇财政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打卡发放资金。 | 可以现金直补、物化补贴或购买服务等方式 | 根据具体的补贴形式,确定发放时间 | 市农业技术中心农技站:0553-3858160 | / | 263004-扩种油菜 | 已发布 |
| 29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 农村改厕补助 | 关于高质量推进“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的指导意见(皖农社〔2021〕149 号)、关于印发《芜湖市“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农社〔2022〕48 号) | 当年度改建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农村卫生厕所的农户 | - | 500元/户 | 1000元/户 | 无为市800元/户,南陵县1600元/户,镜湖区1900元/户,鸠江区1400元/户,弋江区3000元/户,湾沚区1000元/户,繁昌区1600元/户,三山经开区1200元/户。 | 先建后补 | 以奖代补 | 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并且通过验收后 | 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0553-3870144 | / | 270201-农村改厕补助资金 | 已发布 |
| 30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 | - | - | - | 按规定登记和审核补贴面积到户情况、制作补贴面积基础数据等。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 | 农业科: 0553-3875613 |
县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由县级政府根据省里下达的资金额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 | 26150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已发布 |
| 31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 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皖农牧〔2024〕153号)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
对承担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实施者给予补贴。 |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 | 采用无害化集中处理的病死猪,体长在45厘米(从后耳根到尾根,下同)或7公斤(含)以上的按照每头补助不超过80元核定,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65元/头;体长在45厘米或7公斤(不含)以下的以及未区分病死猪长度或重量的,按照每头补助不超过50元核定,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不超过40元/头;养殖场(户)自行处理的,按照上述补助标准的70%予以核定。采用集中无害化处理病死牛,省级按照200元/头予以补助。 | - | - | 养殖环节病死猪、牛无害化处理情况及时在农业农村部“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登记,经所在县市区审核确定。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一次性发放 | 市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 0553-3832662 | / | 262001-牲畜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 已发布 |
| 32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 禽(畜)防控扑杀补助 |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 | 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 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扑杀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 - | - | - | 每年3月15日前,逐级审核报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28日(29日)期间强制扑杀畜禽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以及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一次性发放 | 市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 0553-3865013 | / | 261901-禽(畜)防控扑杀补助资金 | 已发布 |
| 33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补贴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 |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定额补贴。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各地不得实施累加补贴。 | - | - | 自主购机、带机申请、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一次性发放 | 市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 0553-2861195 |
/ | 261801-农机购置补贴 | 已发布 |
| 34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民务字〔2022〕116号) | 到人。具有芜湖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 | 86元/月 | 94元/月 | - | (一)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或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材料进行初审。 (三)审核。县(市、区)残联收到初审材料后,对申报对象的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 (四)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完成审定,并通过与残联、低保等信息系统数据核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社会事务科: 0553-3814275 | / | 260401-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已发布 |
| 35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 到人或到户,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 - | 加权平均(所辖各县区低保标准×各县区低保人数)÷辖区低保总人数 | 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 | - |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至所属村(居)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申请,填写低保申请表,签署核对授权书,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提供医药费票据、租房协议等必要的审核材料,若符合条件,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社会救助科: 0553-3837394 | / | 26020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已发布 |
| 36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民政局 | 临时救助资金 | 《芜湖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操作规程》 | 到人或到户,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公安部门取得居住证满6个月以上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 (一)家庭对象 1、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困难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救助站等救助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
- | 2-6倍低保标准 | 2-6倍低保标准 | - | 申请人携带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家庭或个人困难情况说明,至所属村(居)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表,签署核对授权书,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提供医药费票据、租房协议等必要的审核材料。市区户籍的居民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向实际居住地申请;在同一县市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镇(街道)提出申请;在我市公安部门取得居住证满6个月以上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向实际居住地申请。有条件的镇(街道)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受理救助申请。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一次性发放 | 社会救助科: 0553-3837394 | / | 260202-临时救助资金 | 已发布 |
| 37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资金 | 《关于印发芜湖市2022年民政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通[2022]21号) | 到人。本市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 | - | 80-89周岁每人每年600元、90-99周岁每人每年12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年3600元 | - | 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登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银行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市老龄办: 0553-3831309 |
/ | 260601-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资金 | 已发布 |
| 38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民务字〔2022〕116号) | 到人。具有芜湖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或脱贫人口(稳定脱贫户除外)中的残疾人。 | - | 86/月 | 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月94-125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月94元。 | - |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或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材料进行初审。 (三)审核。县(市、区)残联收到初审材料后,对申报对象的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 (四)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完成审定,并通过与残联、低保等信息系统数据核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社会事务科: 0553-3814275 | / | 26030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已发布 |
| 39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民政局 | 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 2.《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加强城乡低保人员和特困人员生活保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民规财函〔2024〕72号)。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 | 散居孤儿不低于1155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575元/人/月。 | 散居孤儿不低于145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850元/人/月。 | - | 个人申请-镇(街道)初审-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儿童福利科: 0553-3120056 |
/ | 260501-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 已发布 |
| 40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 《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 到人,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 - | 1.3倍低保标准 | 不低于1.3倍低保标准 | - | 申请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向所属村(居)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申请特困人员供养,填写特困人员供养申请表,签署核对授权书,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若符合条件,按程序纳入供养范围。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社会救助科: 0553-3837394 | / | 260101-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 已发布 |
| 41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教育局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芜湖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 义务教育学校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寄宿生:初中每生1500元/年、小学初中每生1250元/年;非寄宿生:初中每生750元/年、小学每生625元/年 | 寄宿生:初中每生1500元/年、小学初中每生1250元/年;非寄宿生:初中每生750元/年、小学每生625元/年 | - | - | 填表申请,三级评审、两级公示,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计财科:0553-3877017 | / | 262301-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已发布 |
| 42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教育局 | 学前教育资助资金 | 芜湖市学前教育促进实施方案 | 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 每人每年1400元 | 每人每年1400元 | - | - | 填表申请,三级评审、两级公示,打卡发放 | 通过其他方式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553-3845941 | 资助卡发放 | 262304-学前教育资助 | 已发布 |
| 43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教育局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补助 | 芜湖市2021年民生工程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芜湖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教育局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 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每生2300元/年 | 平均每生2300元/年 | - | - | 填表申请,三级评审、两级公示,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553-3845941 | / | 26230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已发布 |
| 44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教育局 |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补助 | 芜湖市2021年民生工程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芜湖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教育局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 中职一、二、三年级在籍在校的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徽省原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农村(不含县城)学生。 | 平均每生2300元/年 | 平均每生2300元/年 | - | - | 填表申请,三级评审、两级公示,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553-3845941 | / | 262303-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已发布 |
| 45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发改委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移民〔2008〕113号)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到人 | 每人每年600元 | 无 | 无 | - | 根据每年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人口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由各县市区发放 | 农村经济科:0553-3991663 | / | 26280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已发布 |
| 46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 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补贴 | 《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芜人社秘〔2019〕340号) | 领取待遇的参保居民 | 123元/月·人 | 每月12.95元 | 原五区每月79.05元(其中市级承担26.347元,县区级承担52.703元);湾沚区、繁昌区每月79.05元(其中市级承担2.6元,县区级承担76.45元);无为市39.05元(其中市级承担4.6元,县区承担34.45元);南陵县49.05(其中市级承担3.6元,县区承担45.45元) | - | 待遇办理申报 | 通过“社保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业务科:0553-3991330 | / | 261001-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补贴 | 已发布 |
| 47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 城乡居保参保缴费补贴 | 《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芜人社秘〔2019〕340号) | 按年缴费参保居民 | — | 1档每年20元 2档每年20元 3档每年25元 4档每年30元 5档每35元 6档每年40元 7档每年45元 8档每年50元 9档每年55元 10档每年60元 11档每年75元 12档及以上每年100元 | 1档每年10元 2档每年20元 3档每年25元 4档每年30元 5档每年35元 6档每年40元 7档每年45元 8档每年50元 9档每年55元 10档每年60元 11档每年75元 12档及以上每年100元(原五区承担标准1:2,原四县承担标准1:4) | - | 参保登记,且按时缴纳当年保费 | 补贴个人账户 | 按年补贴 | 业务科:0553-3991330 | / | 261101-城乡居保参保缴费补贴 | 已发布 |
| 48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残联 | 残疾人个人创业扶持补贴 | 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 在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注册的创业残疾人 | - | ≥3000元/年 | ≥3000元/年 | - | 个人申请、村居审核、乡镇审核、县级残联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综合科:0553-3838437 | / | 261302-残疾人创业扶持补贴 | 已发布 |
| 49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残联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助资金 | 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 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 260元/人/年 | - | - | - | 个人申请、县级残联审核、汇总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办公室:0553-3827094 | / | 26130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已发布 |
| 50 | 芜湖市 | 财政局 | 芜湖市残联 |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 | 服用治疗精神疾病药物的困难精神残疾人 | - | 1000元/年/人 | 1000元/年/人 | - | 个人申请、村居审核、乡镇审核、县级残联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康复科:0553-3812092 | / | 261301-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已发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