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续费要以显著方式提醒
发布日期:2025-03-10 10:58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自动续费要以显著方式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
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皖公网安备 340202020005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