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六起牟利性投诉举报处置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9-17 16:07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遏制以牟利为目的的投诉举报行为,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深入推进依法处置牟利性投诉举报工作,现将首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对李某某批量牟利性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13-16日,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收到李某某邮寄的7封投诉举报信,涉及辖区7家超市及食品生产企业。投诉事由主要集中在标签标识、商品条码等细微瑕疵,主要诉求是退还货款及赔偿。

【综合研判】对于李某某批量集中投诉,繁昌区市场监管局启动综合研判机制。经查,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李某某累计发起投诉3517次、举报3956次;近一年来累计发起投诉举报1285次,涉及全国27个省份、747家经营主体,2026年同时期,全市收到李某某投诉举报材料40件。李某某购买商品并发起投诉的数量、频次与普通消费者的日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且投诉文书法律引用高度专业化、内容模板化,具备职业化特征,核心诉求均围绕退款、赔偿、举报奖励,牟利意图明显。

经综合研判,李某某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二)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处理结果】综上,繁昌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具体核实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李某某本次全部消费投诉事项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李某某提起的举报线索依法开展核查处置。

二、对谢某某批量牟利性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29日,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一次性收到谢某某邮寄的18封投诉举报信,涉及辖区内12家超市及食品加工企业,分布于鸠江区沈巷所、汤沟所、城东所、清水所、官陡所、白茆所6个所辖区,集中反映其购买的食品存在标签不合规等问题,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

【综合研判】对于谢某某的投诉情况,鸠江区市场监管局启动综合研判机制。经查,近一年来,谢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累计发起投诉440次、举报548次,涉及全国25个省份、603家经营主体。2026年以来,谢某某在芜湖市发起投诉举报70起,其中,在鸠江区发起投诉举报26起,投诉举报品类集中于食品类,投诉内容格式高度统一、表述高度专业化。其购买商品的数量、频次与普通消费者的日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牟利意图明显。

经综合研判,谢某某的购买目的明显超出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二)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处理结果】综上,鸠江区市场监管局对谢某某牟利性投诉行为向辖区各市场监管所作出风险预警,指导辖区所对同类投诉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对谢某某提起的举报线索依法开展核查处置。

三、对李某批量牟利性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一次性收到李某邮寄的17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事由主要集中在产品标签不规范等问题,核心诉求为商家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同时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家立案查处。

【综合研判】对于李某的投诉诉求,湾沚区市场监管局启动综合研判机制。经查,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李某累计发起投诉3216次、举报3872次;近一年来累计发起投诉举报3697次,涉及全国28个省份、1615家经营主体,主要针对食品、纸巾、餐具等产品。本次李某的17封投诉举报信涉及辖区2家超市,对购买的17个产品均单独进行投诉举报、索要赔偿,其内容格式高度统一、表述高度专业化。李某购买商品的数量、频次与普通消费者的日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牟利特征显著。

经综合研判,李某的购买目的明显超出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二)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处理结果】综上,湾沚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具体核实情况,对李某牟利性投诉行为作出风险预警,指导辖区各市场监管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对投诉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对李某提起的举报线索依法开展核查处置。

四、对高某牟利性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案

【基本案情】2026年7月,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高某邮寄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事由为芜湖某公司在网上销售蔬菜的商品主页上标注的净含量2斤±0.2斤,其认为该标签标注方式违反了关于定量包装商品标签的强制性规定,要求赔偿200元。

【综合研判】对高某的投诉情况,镜湖区市场监管局启动综合研判机制。经查,高某未能提供涉案商品的下单记录、支付凭证、物流签收记录等有效消费凭证,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购买、使用过案涉商品,不存在真实的消费行为和消费场景,也无法证实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因案涉商品标注问题受到实际损害。其在未能证实与商家之间存在真实消费权益争议的情况下,主张向商家索赔200元。同时,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高某累计发起投诉593次、举报587次;近一年来累计发起投诉举报942次,涉及全国30个省份、559家经营主体,仅针对蔬菜净含量标注问题的同类投诉举报达82起。高某投诉举报的数量、频次、地域范围,远远超出普通消费者日常生活消费需求,牟利目的明显。

经综合研判,高某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三)不能证明存在已实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自身合法权益已实际受到侵害等真实消费关系或者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处理结果】综上,镜湖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具体核实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高某的投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高某提起的举报线索依法开展核查处置。

五、对潘某、周某某、潘某某、钟某某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案

【基本案情】无为市市场监管局在消费投诉筛查中发现:2025年以来,辖区某公司集中收到多起特征高度相似的食品异物投诉,投诉人普遍以产品内存在虫子、霉菌、塑料棍等异物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索要千元级高额赔偿,屡次对客服人身攻击,并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批量投诉、发布负面网络内容为要挟要求快速赔付,明显不符合正常消费者维权特征。

【综合研判】针对上述四人的投诉举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启动综合研判机制。经查,该四人投诉举报内容文本高度格式化、表述模板化,且均以维权打假为掩护、以牟利索赔为目的,通过购买目标商品,再以商品存在瑕疵为借口,向商家强行索要相应“补偿”,四人行为关联紧密、组织化特征明显,牟利特征显著。其中,潘某使用三个手机号码在12315平台共投诉举报116次。

经综合研判,投诉人提供的证据照片及投诉内容表述高度相似,证据材料同质化突出,核心诉求均围绕退款、赔偿,行为模式并非个别偶然消费维权,牟利意图明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处理结果】综上,无为市市场监管局针对该四人可能涉嫌的“恶意索赔”行为,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对周某某等三人牟利性投诉举报依法移送案

【基本案情】2025年以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陆续收到周某某等三人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三人投诉举报事由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食品标签、商品质量标准等方面,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家立案查处并奖励。

【综合研判】针对上述三人的投诉举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启动综合研判机制。经查,上述三人在南陵县辖区内累计投诉举报20次,提起行政复议7次。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周某某等三人累计投诉36次、举报达22944次,投诉举报区域遍布安徽、江苏、浙江、河南、山东等多个省份,涉及经营主体数千家,主要针对食品和日用品。投诉举报内容文本高度格式化、表述模板化,且均以举报为主,购买商品的数量、频次与普通消费者的日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

经综合研判,三人的购买目的明显超出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消费需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同时,三人行为关联紧密、举报数量异常庞大,组织化特征明显,牟利特征显著。

【处理结果】综上,南陵县市场监管局结合具体核实情况,对于三人提起的举报线索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同时,南陵县市场监管局已将相关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下一步,芜湖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推进牟利性投诉举报依法规制工作,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深化扫黑除恶斗争,严厉打击为牟取非法利益,虚构、编造损害事实或以商家存在经营瑕疵为由,假借消费维权、侵权索赔等名义,通过投诉、举报、诉讼、曝光、差评和滥用行政救济权利等方式施压,索要赔偿的恶意索赔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