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5年上半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2025年上半年,芜湖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了专利、商标、春茶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系列专利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案件,共计查处商标专利案件80件,案值43.47万元,罚没款65.05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违法犯罪案件1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7件,严厉打击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现将2025年上半年芜湖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本期发布的典型案例即彰显了芜湖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决心,又对扩大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影响、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能力水平等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下一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切实维护权
利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一: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剑南春”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芜湖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在2021年“清源”专项行动中,发现当事人驾驶的车辆内有包装异常的五粮液、剑南春、梦之蓝、口子窖、古井贡酒共计336瓶。经商标权利人辨别,上述白酒均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并出具鉴定书。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 月23日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认为不应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于2025年1月6日将本案退回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白酒的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等能够证明涉案白酒合法来源的材料, 综合判定,涉案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芜湖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及无证经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违法物品及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知识产权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构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闭环,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效能。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与司法部门不断健全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和协同运作,为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更为坚定的法治保障,确保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惩治,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案例二: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
”、“
”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26日,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对芜湖某商贸公司仓库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车身控制器、电器盒等汽车零部件,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汽车零部件涉嫌侵犯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21199785号、第17354145号、第75221947号、第62079371号、第59081400号、第59505208号等6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总计213044元。
在初步查明案件事实后,鸠江区市场监管局认真落实芜湖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机制,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行政调解。经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于12月4日就上述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先行赔付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诺不再侵犯权利人相关商标权。上述行政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当事人已于2025年1月2日履约完毕。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先行履行民事赔偿协议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参考《芜湖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机制(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违法物品及罚款426088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件是运用《芜湖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机制《试行》的典型案例,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本着快速维权的原则,主动介入组织行政调解,运用“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协同保护连环招,实现知识产权纠纷高效化解,达成权利人维权迅速、司法资源节约的结果,彰显市场监管部门“快保护”的优势。同时对侵权人处以40余万元的罚款,彰显了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决心。
案例三: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5年1月23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珠宝首饰店内销售假冒“
”标识的耳饰及手镯,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授权书及进货记录,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扣押,后经鉴定上述商品为侵权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11月共采购涉案商品1万余元,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无法证明商品合法来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违法物品及罚款10711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系黄金珠宝领域商标侵权典型案例。黄金珠宝产品价值高,市场上假冒高端品牌首饰的违法行为频发,不仅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更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本案的查处,彰显市场监管部门对高端金银首饰市场的整治决心。通过严惩侵权行为,倒逼商家完善进货查验审核制度,从源头阻断“被动侵权”,净化高端饰品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财产安全,推动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让消费者在高端饰品消费中“买得放心、用得安心”。
案例四: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
“Panasonic”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5年1月15日,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江苏省泰兴市公安局新街派出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安徽某包装有限公司未经“Panasonic”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印有该商标的胶带并销售给他人。
2025年1月21日,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安徽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现场未发现印有“Panasonic”商标的胶带实物,现场调取了当事人的生产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2月7日承接了合肥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印制黑字米黄底胶带订单,共计生产印有“Panasonic”的大膜8支,共计2156.6公斤,货值金额21566元。2023年12月16日将涉案产品销售至合肥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要求索要“panasonic”注册商标的授权生产委托书,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商品为侵犯“Panasonic”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擅自印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56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打击商标侵权、强化源头治理的典型案例,明确了商标印制企业在印有注册商标标识产品时必须履行审查义务。本案的查处,体现了我市市场监管系统商标执法的规范化、精准化,警示包装印刷、定牌加工、电商平台等市场主体严格落实商标审核责任,对防范商标侵权、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皖公网安备 340202020005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