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民用三表专刊)

发布日期:2025-12-17 17:20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执法稽查科 浏览次数:

为深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持续加强民用三表“计量不准确、收费不规范”问题整治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与指引作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弋江区某水暖阀门经营部销售未经型式批准、伪造厂名厂址的水表案

2025年9月24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弋江区某水暖阀门经营部销售未经型式批准、伪造厂名厂址的水表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涉案产品、罚没款606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8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民用三表”专项整治要求,对弋江区某水暖阀门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三只水表涉嫌未经型式批准且所标注生产单位厂名厂址涉嫌伪造。经查,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部门复函确认涉案产品标注生产单位“宁波龙川水表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系伪造;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和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网站查询中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中均未查询到涉案产品所标注“浙制00000132CMC”及生产单位相关许可信息。当事人陈述涉案产品是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购进5只,除被扣押的3只外,其余已销售,涉案货值65元,违法所得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未经型式批准、伪造厂名厂址水表的违法行为。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是保障量值准确的法定门槛。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计量乱象,严查此类违法行为,既强化型式批准制度刚性约束,更从源头遏制不合格计量器具流入市场,守住民生计量底线,维护市场秩序与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二: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弋江区某电线电缆经营部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电子式单相电能表案

2025年10月9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弋江区某电线电缆经营部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电子式单相电能表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8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民用三表”专项整治要求,对弋江区某电线电缆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5只电子式单相电能表涉嫌未经型式批准。经查,崇明区市场监管部门复函确认涉案产品系标注生产单位“上海瑞西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和上海市一网通办网站中均未查询到涉案产品所标注“沪制00000258号”及生产单位相关许可信息。当事人陈述涉案产品是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购进5只,尚未销售,涉案货值1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电子式单相电能表的违法行为。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能表作为关键民生计量器具,其型式批准直接关联用电计费公平与用电安全。未经批准的电能表缺乏合规性核验,可能存在计量不准、安全性能不达标等隐患,会损害居民与供电企业双方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托专项整治主动排查,切实压实了经营主体进货查验义务,也向市场传递“民生计量器具无小事”的监管信号,切实筑牢用电领域计量安全防线。

案例三: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自来水厂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价格收取水费和使用未按照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9月29日,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自来水厂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价格收取水费和使用未按照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85361.5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7日,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持有编号D340207S2020-0002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5年9月2日),自2023年9月15日起开展城乡管网公共供水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取得市、县人民政府对其服务对象收取生活用水费用价格的核准文件对6所中小学采取水表计价方式收取水费82131.5元,采取当面议价形式收取10户居民水费3030元,合计收取水费85161.5元。同时当事人计价使用的6块水表未经强制检定。截至调查终结,当事人未能退回收取的水费。当事人从事供水服务,属于城乡供水企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在民用三表“计量不准确、收费不规范”问题整治中通过个案实现靶向治理,既曝光了改制水厂管理短板,又以点带面推动行业规范,通过检查帮扶压实检定责任,切实破解民生用水痛点,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树立了监管标杆。

案例四: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镜湖区某小吃店使用未经检定且具有欺骗性使用特性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8月13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镜湖区某小吃店使用未经检定且具有欺骗性使用特性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26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用的一台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生产的ACS-30C7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且实际称重与电子秤示数不一致。涉案产品经芜湖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检定,检定结果为“该秤具有欺骗性使用特性,计量安全性不符合规程要求,不合格”。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鬼秤”以计量欺骗手段克扣消费者,看似单次金额小,却直接侵害群众财产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主动查处、以案示警:计量合规是经营底线。着力从基层消费端净化市场环境,守护民生领域的计量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