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食品安全执法专刊)

发布日期:2025-11-24 14:41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执法稽查科 浏览次数:

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着力解决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假劣肉制品、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滥用、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卫生、重点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虚假标注及网络销售、无堂食外卖、制止餐饮浪费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2025年,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在省局的统一部署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食品安全领域各类专项整治行动。现将部分食品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无为县某米业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5年8月1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无为县某米业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904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9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新余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请求,对当事人无为县某米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5年5月21日,当事人根据新余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订单生产江米8000斤,共160袋,货值金额19040元,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8日。当事人于2025年6月29日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并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涉案产品采取了重新封装的补救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无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日期作为消费者核心知情权的重要内容,虚假标注不仅剥夺消费者对食品新鲜度的判断依据,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更破坏了食品市场竞争秩序。查处此类行为,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技术性纠错,更是以法律手段斩断问题食品流通链,倒逼企业诚信自律,为构建"不敢违法、不能违法"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供时间支撑。

二、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镜湖区某师傅食品经营部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2025年1月22日,镜湖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镜湖区某师傅食品经营部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5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镜湖区某师傅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牛肉片”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商品1“预包装牛肉片”检出牛源性、猪源性、鸡源性和鸭源性成分;商品2“自制牛肉片”未检出牛源性成分,仅检出猪源性和鸡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2023年12月从弋江区某肉制品经营部购进5袋“预包装牛肉片”(净含量:1kg/袋),进货价格42元/kg,销售价格60元/kg。当事人从2023年10月起,用菜市场购买的鲜猪肉,自制成散装肉片,并以“牛肉片”名义向外销售,销售价格为60元/kg。至案发时“预包装牛肉片”已全部销售完毕,自制“牛肉片”销售40kg。两种商品共计货值金额2700元,违法所得2700元。当事人购进鲜猪肉时未保存进货票据,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构成经营掺杂掺假食品和未建立并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部分食品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为追逐利润铤而走险,以低价肉类冒充牛肉对外销售,此类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健康权,更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三、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某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签不符合规定、以次充好的食品案

2025年6月6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将芜湖某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签不符合规定、以次充好的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4月8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在对芜湖某粮油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两款菜籽油售价约11元/升,远低于市场同规格菜籽油成本价约13.48元/升。芜湖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对上述价格异常的菜籽油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菜籽油溶剂残留量均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入质量等级为三级的浸出工艺菜籽油,在当事人压榨油沉淀间内,将上述采购浸出工艺菜籽油与当事人生产的质量等级为二级的压榨工艺菜籽油进行混合调配后灌装,并在包装上加贴标签,标注“原香菜籽油”“小榨纯香菜籽油”等字样对外销售,产品标签明确标示“质量等级:二级”“加工工艺:压榨”。涉案两款问题菜籽油累计销售金额超过25万余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涉嫌构成犯罪。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创新监管方法,从价格维度建立精准识别机制,通过量化成本基准、锁定异常低价商品,形成了一套高效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的新路径。同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同联动,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合力,牢牢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市某纯粮酒业经营部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5年8月20日,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芜湖市某纯粮酒业经营部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9日,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12345热线督办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工作人员承认销售给投诉举报人的酒中添加有鹿茸成分,并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视频证据进行了确认。经查,涉案商品系当事人于2025年5月20日自行泡制,共泡制了约1.5kg左右,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商品所使用的鹿茸的外包装信息、鹿茸及白酒的进货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但因无法核实所使用的鹿茸的具体数量,涉案产品货值无法计算,且能查实的销售金额仅为销售给投诉举报人的60元。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自制泡酒常因药材剂量失控、成分相互作用等暗藏健康风险。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既警示食品经营者严守“食品禁添药品”红线,也强化了风险防控导向,切实守护消费者饮食安全,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

五、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陵县某大厨大酒店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及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5年7月16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南陵县某大厨大酒店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及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4元、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7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了投诉人投诉涉及食品留样情况、食品原料情况。经查,2024年4月27日中午,投诉人在就餐时发现其中一道菜品凉拌蔬菜沙拉中有虫子,当事人对投诉人提供的视频确认,承认混有异物情况属实。另查,当事人后厨一扇门未安装纱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民生关切,严惩食品异物、设施缺失等餐饮安全问题,以个案推动行业自查自纠,筑牢食品安全“防护网”,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六、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繁昌区某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2月24日,繁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繁昌区某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98元,罚款5000元。

2024年11月11日,繁昌区市场监管局对繁昌区某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该商品吡虫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流动摊贩中采购,未能提供该摊贩相关证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繁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吡虫啉作为一种杀虫剂,主要用于农业害虫防治。长期接触容易引发对人体潜在安全健康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此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

七、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湾沚区某酒业经营部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案

2025年8月29日,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湾沚区某酒业经营部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26日,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15日起,以免费发放鸡蛋、挂面等形式吸引老年人群体参加健康讲座、观看视频,推销赵氏普众酒(配制酒)。所播放的视频中对赵氏普众酒(配制酒)多处作有疾病治疗功能宣传。当事人陈述涉案视频系其通过互联网下载,用于宣传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销售的产品具有视频所宣称的功效证明材料。赵氏普众酒(配制酒)属于普通食品,当事人于2025年4月17日从标示的生产企业贵州转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赵氏普众酒(配制酒)100件(6瓶/件)。除部分用于发试饮、赠送外,已销售45件,尚余20余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此案体现市场监管部门严查食品虚假宣传的坚定立场。既打击以“健康讲座”推销时夸大食品功效的不法行为,警示经营者严守宣传底线,又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周某梅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5年5月29日,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查处周某梅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0日,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移交线索,对当事人在芜湖经开区万春街道万春商业街夜市摊点群14*号的餐饮摊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夜市摊点从事餐饮服务,因夜市食品摊点无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当事人通过假证办理人员伪造了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图片”,上传美团平台并通过审核,以此在美团平台上违规开展外卖餐饮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通过伪造许可证虚构合规经营假象,其实际经营条件与线上展示严重不符,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精准执法,依法严惩伪造证照行为,有力震慑企图通过虚假信息逃避监管的不法分子,有效遏制了“幽灵外卖”违法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九、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鸠江区某麻辣烫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7月24日,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鸠江区某麻辣烫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处罚。

2025年7月24日,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鸠江区某麻辣烫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能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麻辣烫店虽然是小微餐饮店,却是食品消费的重要终端,也是反餐饮浪费的“最前线”。部分经营者为追求营业额,对消费者过量点餐持默许甚至鼓励态度,造成食物大量浪费。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基层,将反食品浪费监管触角延伸至所有规模、所有类型市场主体,宣示了在反食品浪费面前“无大小、全覆盖”的监管态度,有力促进了整个餐饮行业的公平竞争和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