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守护知识产权行动专刊)

发布日期:2025-10-14 16:59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执法稽查科 浏览次数:

现将今年以来查办的守护知识产权类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某销售侵犯“剑南春”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4月1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张某某销售侵犯“剑南春”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白酒336瓶,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6日,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线索,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调查。当事人2021年2月至9月期间,从他人处购进侵犯知名品牌的白酒,通过车辆向外运输并销售。2021年9月18日,当事人在销售白酒的途中,被查获侵权白酒共计336瓶,上述涉案白酒经商标权利人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俞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8月27日,繁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俞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4556件,罚款8.0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1日,根据案件移送线索,繁昌区市场监管局对俞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当事人在没有经过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淘宝平台上架销售“冠军”品牌儿童服装。繁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鸠江区白茆镇某母婴用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8月8日,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鸠江区白茆镇某母婴用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4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鸠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对鸠江区白茆镇某母婴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的3个贝亲牌奶嘴,上述涉案物品为侵权假冒商品。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7月2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芜湖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8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南陵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芜湖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租赁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仓库内摆放有“德高”牌TTB I易贴瓷砖胶共计600袋。上述产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弋江区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5月23日,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弋江区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12瓶,罚款139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5日,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弋江区某烟酒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有5瓶标称名称为“BIN128葛兰吉奔富珍藏干红葡萄酒”、3瓶标称名称为“BIN389葛兰吉奔富珍藏干红葡萄酒”、4瓶标称名称为“BIN407葛兰吉奔富珍藏干红葡萄酒”的商品,上述商品经商标持有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镜湖区某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6月27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镜湖区某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款2.2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6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在对镜湖区某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店内销售区域内有“CELINE PARIS”“FENDI ROMA”“COACH”“DIOR”的手提包、“ROLEX”的手表、“HERMES”“DIOR”的鞋子、“LOVIS VUITTOW”的钥匙扣和“GUCCI”的皮带和头箍,经商标持有人鉴定,上述涉案物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无为市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5年6月27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无为市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8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无为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无为市某超市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给消费者的“洋河”梦之蓝M3共计2瓶、“洋河”梦之蓝M6共计1瓶,经商标持有人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无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